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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石室天府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上传时间:2012-01-12 22:14:20   来源:工会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动员全体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学校,推动学校教育和教学的改革,大力提高教学质量,使学校工作与时俱进,稳步发展,以达到多出人才、出好人才的目的,也为了使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保证教代会职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条“人民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学校实行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党委、校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教代会必须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教代会在党委的领导下参与民主管理学校工作。它的基本任务是:协助并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正确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协助并监督学校教育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动员全校教职工圆满地完成教育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集中群众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及时向党委和校长反映,充分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职权,履行本章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每届任期五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重大事项,经党政工领导或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章  大会的筹备

    第五条  教代会换届必须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筹备领导小组开展工作。筹备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学校工会主席任副组长,组员包括党政工有关人员及教职工代表。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秘书、代表资格审查、提案、会务等若干个工作小组(人员)。

    第六条  筹备领导小组的工作程序:

    一、提出召开教代会的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办法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名额分配;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名单;大会日程、议程。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制定民主评议干部的方案。

    二、教代会召开一个月前,学校党政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商,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三、做好大会提案征集工作。

    四、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正式会议前十天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五、做好代表培训工作。

    第七条  届中召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由工会负责。

 

第三章  代  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凡享有公民权利的教职工,只要群众拥护和信赖,有参政议政的能力,均可参选教代会代表。代表受原部门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部门可以更换代表人选。

    第十条  代表名额。以工会组为单位,代表的名额一般占教职工数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一条  代表构成。代表应体现代表性、广泛性和群众性。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中层以上干部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其他占百分之二十,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 代表的产生。学校根据实际,以工会组为单位,并分配代表名额。各工会组应充分发扬民主,酝酿协商,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由教职工直接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票数超过工会组教职工半数才能当选。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相关工会组参加选举。

    第十三条  各工会组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后,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分配的代表结构条件、比例和民主选举程序,资格审查有效,确定后张榜公布。

    第十四条  按工会组建立教代会代表组,代表人数过少的工会组,可联合组成代表组,民主选举正副组长。

    第十五条  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岗位,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组活动。代表调离本校或退休后,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代表出现违法乱纪、严重失职、失去群众信任,经原工会组的教职工讨论,获工会组半数以上同意,由代表组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经学校工会讨论后作出决定。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补选的,经学校工会同意,由该工会组按选举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党委委员、中层以上干部、工会委员、教研组长、年级组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有影响的民主党派人士、离退休教职工代表。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学校工会提名,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批准,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四章  主席团

    第十八条  每次教代会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

    第十九条  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应有教师、干部和职工代表,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主席团总人数50%以上。主席团成员一般设9人。

    第二十条  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由筹备领导小组(届中由工会)负责提出后,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主要职责:主持大会;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小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五章  预备会议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工会主持,全体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方式表决。

    第二十三条  预备会议的主要内容:听取工会报告教代会的筹备情况;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代表增补情况说明;通过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和执行主席名单。民主评议干部时,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第六章  正式会议

    第二十四条  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第二十五条  由校长作工作报告或对工作报告及有关方案作说明。

    第二十六条  由分管副校长作学校财务工作报告,或由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方案报告。

    第二十七条  工会主席和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分别向大会汇报上届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以及本届大会提案征集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工会主席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第二十九条  以代表组为单位,就大会报告、议案进行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酝酿。各组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第三十条  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意见,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大会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需有应到正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评议。

    第三十三条  根据需要,可安排代表在大会发言。

 

第七章  决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和决议,形成文件。

    第三十五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大会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组讨论,征求意见;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表决。

    第三十六条  校长对教代会职权范围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教代会对校长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

    第三十七条  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凡属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必须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应当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应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表决方有效。

    第三十八条  经教代会形成决议、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召开联席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提请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表决。同时,作出新决议、决定。

 

第八章  职权行使

    第三十九条  行使审议建议权。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年度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校长应根据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报告和方案。

    二、教代会对决策的实施作出决议,其内容是对校长工作报告和决策方案进行正确评价,号召全校教职工为实现工作报告和决策方案提出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四十条  行使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人事、分配制度实施方案以及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方案、教职工管理制度、奖惩办法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

    一、将方案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后,校长颁布实施。

    二、对群众争议较大的方案,经多数代表同意,可先试行。试行修改后,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校长颁布实施。

    第四十一条  行使审议决定权。教代会审议决定教职工过渡住房租用分配方案和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学校基金和福利费的筹集和使用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决定

    一、由学校行政或委托专门工作小组制订出方案,交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

    二、学校行政根据群众意见,修改完善方案。

    三、在各方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提交教代会表决,作出决定,校长颁布实施。

    第四十二条  行使评议监督权。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民主评议方案评议学校中层以上干部。

    一、评议内容:主要按干部的德、能、勤、能、绩四个方面进行评议。

    二、评议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评议形式:召开座谈会或个别听取意见,也可采用投评议票或书面评议等形式。

    四、民主评议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形成制度,根据需要可以和上级组织部门考察干部结合进行。评议结果由评议小组提交大会主席团,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报送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委向校领导班子反馈,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和上级工会。

    第四十三条 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学校工作有审议、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干部有评议、监督的权利;有权参加检查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定及提案处理情况的活动;代表因参加大会和进行大会所交给的工作所占用的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待遇对待;代表因行使民主权利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上告。

    同时,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令,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二、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在建设社会主义“两个文明”活动中起表率作用。

    三、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积极参加大会活动,做好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利益,认真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意见,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

    五、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耐心解释教职工对大会决定提出的咨询。

 

第九章  提  案

    第四十四条  提案内容主要是对学校的教学、教育、改革、管理、分配制度、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第四十五条  提案应一事一议一案。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三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组名义集体提出。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提案的征集、处理。

    一、教代会召开一个月前,学校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小组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教代会代表。

    二、提案小组收到提案后,应及时登记、分类、整理。

    三、提案小组按立案标准对提案进行审理、立案。立案标准: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能正确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属个人问题提案,不立案。

    四、没有立案的提案,提案小组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五、立案的提案由学校工会送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限期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六、提案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提案办理情况,将提案办理结果通知提案人,同时将结果记录登记,交工会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  提案小组在下次教代会上,对提案的征集以及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报告。

 

第十章  代表巡视活动

    第四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活动是指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组织教代会代表对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巡视检查的一种机制。巡视活动定期每学年不少于一次,还可以视情况开展不定期的巡视活动。

    第四十九条  巡视活动的内容应是教代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提案办理落实情况、学校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或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职能部门落实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情况、教职工普遍关心或强烈反映的问题与解决情况、廉政建设情况以及学校党政领导委托指定的事项。

    第五十条  由工会提出每次巡视活动的主题和方案,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巡视活动应以书面形式提早3个工作日通知被巡视的部门。

    第五十一条  工会根据每次巡视活动的具体内容,按照一定程序,组织若干教代会代表,成立巡视组。巡视组成员应以教师代表为主,并指定组长,进行巡视检查。巡视组成员一般3至9人,巡视组成员对所任职的部门巡视活动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十二条  巡视活动应首先听取有关人员汇报,了解整体情况,可采用现场视察、座谈会、恳谈会、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五十三条  巡视活动结束后,巡视组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形成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交教代会和学校党政领导,并向被巡视部门或机构反馈。被巡视部门应在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教代会和学校党政领导。

    第五十四条  学校工会应及时了解被巡视部门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学校党政领导,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上报告。

 

第十一章  专门工作小组

    第五十五条  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根据教代会职权的需要,一般可设提案审理小组、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小组、教育教学改革小组和生活福利小组等。

    第五十六条  专门工作小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其成员一般应在正式代表中产生。如工作需要,也可以由工会聘请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十七条  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与本专门工作小组有关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提交教代会审议的重要方案的讨论制订;根据各自的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决议、决定提请下次教代会确认。联席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参加人员:党政领导、教代会代表组组长、各专门工作组组长、工会委员和与议题有关人员。

    第五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

    学校工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监督大会决议、决定的实施;

    二、支持代表行使其职权,监督代表履行义务;

    三、监督学校行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大会提案;

    四、收集、整理代表对学校行政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

    五、负责下一次大会的筹备工作;

    六、完成大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石室天府中学工会

                                                            201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