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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学历提升工作通知

上传时间:2012-05-15 19:54:19   来源:本站  浏览:

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学历提升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学历提升工作的通知》(成教人〔2012〕8号)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现就开展中小学教师学历提升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公办小学、初中、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课专任教师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比例达100%,公办普通高中专任教师取得研究生学历(含学位,以下统称学历)比例达20%,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课专任教师取得研究生学历比例达到10%。

二、提升对象

1、截止2012年2月29日,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教师,且小学教师、初中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课专任教师未达到本科学历的必须参加学历提升。

2、公办普通高中本科学历的专任教师应积极参加研究生学历提升。

3、鼓励已达到学历要求的教师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提升。

三、实施途径

  按照市教育局要求,教师本科学历提升工作,原则上由成都大学和成都广播电视大学承担,教师根据自身专业发展的需要,也可选择到其他高等院校参加学历提升。教师参加研究生学历提升的,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高等院校进修。

  教师参加学历提升要坚持“学用结合”的原则,学历进修专业必须是教育大类的专业。

四、奖励措施

  1、从2012年起五年内,对完成学历提升的公办中小学教师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获得本科学历的1800元/人,获得研究生学历的6000元/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上公办中小学专任教师完成学历提升的,享受同样的奖励政策。

  2、推荐评选省特级教师、省教学名师、省骨干教师、市特级教师、市学科带头人的,必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3、参加学历提升可替换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教师参加当年的学历提升可折算当年的规范性学时。

五、工作要求

  1、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教师学历提升纳入教师专业发展规划,认真摸清数据,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将任务切实落实到教师个人,务必完成目标任务。

  2、各学校要为参加学历提升的教师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帮助教师解决好工学矛盾,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资助经济困难教师完成学历提升。

  3、应参加学历提升的教师,须在2012年报名参加学历提升,对2015年12月31日前不能按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原则上应调离教师岗位,转入工勤或其他岗位,其有关待遇按新任岗位执行。因重大疾病、妊娠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在2013年报名参加学历提升,并相应按期取得学历证书。

  4、请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于5月17日前将《成都高新区中小学参加学历提升教师花名册》填报教育处。

特此通知。

 

 

 

2012年5月11日

 

 

 

 

中小学教师学历提升工作通知